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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地租额不能过农作物年产量的三分之一,以前约定地租不到的三分之一,按原约定执行,不得提高;原约定地租过三分之一的,一律降至三分之一。
二、令户部制定租约范本,各省、府、县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租佃事宜,并由当地主官负责,朝廷对此实行问责制。
三、凡耕地租佃期,最低为六年。地主不得一年一租,一年一改,今年租给东家、明年租给西家,以此来要胁租户。
四、朝廷鼓励永佃制,凡官田一律实行永佃。在官府衙门备案,上呈户部。入档案存妥后,便永世不改。地主愿意主动实行永佃制的,朝廷给予表彰。
五、地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预收租金或收取租地押金,也不得逼迫租户承担任何除交租之外的其他义务。除交租外,地主与租户双方地位平等。
六、耕地租约未到期前,地主不得提前终止租约。遇极特殊情况,确需终止的,要上报官府衙门批准,并赔偿租户的损失。
七、耕地因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农作物歉收时,地主应对佃户进行减租。由当地官府租佃管理机构议定减租额度,上报朝廷批准。耕地因灾害而导致农作物收成不及正常年份的四成时,当年应予免租。
八、朝廷鼓励地主将出租田地上交官府统一管理,按年领取租金。凡愿意主动上交田地的,除了获得正常的田租收入外,朝廷额外给出补贴。
九、有愿意将田地出售的,由当地官府按公允的价格,予以收购。收购的田地,由租佃管理机构管理,作为永佃田出租。
十、凡永佃田,必须自耕,不得再转租给他人。名下永佃田数量过多,而不得不转租他人的,应予收回,由原地主租给别户。原地主找不到人承租的,转由租佃管理机构处理。永佃田佃户不愿意再租种时,亦收回公中,由租佃管理机构处理。
……
这些条款,目的有几个。
一是禁止地主乱收租,乱加租,保障佃农的利益。
二是朝廷能用赎买的方式,慢慢将土地收归国有。
如果地主手中的田,都转成了由所谓的“租佃管理机构”在管,那就在实际上实现了田地国有。
相当于全国全部重新分配土地了。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不伤筯不动骨的情况下,完成土地改革。
如果天下人全部租种的都是国家的土地,那就等于种地人只要上交国家的赋税即可。
至于如今国家放给地主每年的地租所得,正好作为民间资本的启动资金。
让他们拿着这笔钱去办工厂,办企业,去前往海外开拓市场。
资本虽然是血淋淋的,从头到尾都透着罪恶。
但这也要看和谁比较。
和封建恶霸,农奴主相比,能让工人自由工作,自由跳槽,不限制人身自由,按时放薪水的资本,简直都是大善人了。
两害相权取其轻。
国家的政策亦是如此。
没有绝对的好政策,只有比较好,比原来好的政策。
还有一点,那就是资本在原始积累的阶段,是最困难,也最血腥。
国家放这笔钱,等于让这些人完成了最初的原始积累。
将土地卖给国家的地主,有资本直接前往海外。
朝廷不可能出很高的价格去收地。
但只有这一条开启,就总有地主会卖地的。
有不孝子孙胡乱败家,有赌博输钱的,还有遇上天灾人祸,不得不卖田求生的。
再或者是想做大生意,卖田地筹集钱财资本的。
土地毕竟是流动性很低的资产。
看着很值钱,可真正要卖的时候,不一定有人愿意买。
往往是有价无市。
这时候,朝廷托底收购,卖地人自然求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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