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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算事吗?
有基因治疗遗传病的技术的时候,乱伦生子也算事吗?
其实,现实当中人类开发出完备的避孕手段、以及低伤害的流产手段时,乱伦就已经不是个真正的问题了。
社会反对乱伦,还仅仅是出于加强社会阶层流动、避免家庭之间隔阂的角度出发。
想象一下,乱伦如果没有遗传病问题,而且成为社会主流,那么很可能很多家庭不再外嫁外娶,几代人自产自销。
形成一个个封闭的小团体,对社会发展和组建集权政府,相当不利。
而集权政府又是人类社会集中力量发展进步的首要条件,人类为了自己的发展,也不得不禁止乱伦。
禁止乱伦这个法律目的,在大陆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区别中,非常明显。
比如香港是有乱伦罪的,而且十分严厉。从判刑14年到无期徒刑,哪怕双方自愿也要给予极大惩罚。
而大陆则是如同汉初法律一样,废除了全部严苛法律后自己建立的法律体系。所以大陆法律一切从简,是没有乱伦罪的。
具体来说就是在西方(包括台湾香港)如果发生了自愿乱伦,那么与此无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以乱伦罪告这对乱伦者。
而且量刑非常之残酷,比如最轻的双方都16岁以上那量刑也是14年。
如果有一方满13岁不满16岁,则判刑20-30年。
如果一方13岁以下,则是无期徒刑。
注意,西方法律里面如果查实双方知情自愿,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判刑!
而在大陆,如果双方自愿,是根本不用判刑的。
大陆适用于乱伦的只有一个强奸罪,其中强奸成年人是自诉罪,即不告不理。
如果乱伦发起者是用强奸来侵害受害人,那么受害人直接可以告乱伦发起者强奸罪。
如果乱伦一方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强奸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人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为分水岭。
8岁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而且是公诉。
8岁以上,则是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乱伦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乱伦情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因就是在乱伦罪如果双方自愿,双方都要被判重刑。
那么乱伦发起者,并且是施暴者一方,只要录下一次对方不反抗,甚至愉快做爱的视频,就有充分证据说明双方是“自愿”了。
或者拿出双方聊天记录,证明曾经“自愿”过。
这样一来,被施暴一方就不敢告施暴方,因为害怕会同归于尽,双方坐最少14年的牢!
大陆法律正是考虑到保护受害人这一点,不设乱伦罪。
在大陆乱伦双方只要有一方哪一天不愿意被强迫性交了,收集到自己不愿意的证据,立刻可以告对方强奸。
而被告方则也可以拿出原告方曾经多次愿意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名。
哪怕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过去也自愿乱伦,原告也绝不会坐牢。
西方法律是:假如对方能拿出你愿意过的证据,就可以拉你一起判刑。
这也是西方乱伦频发的原因,因为对方知道你哪怕长大后不愿意,只要刚开始诱骗成功,留下一些你自愿乱伦的小视频做证据,你也不敢告发他。
除非你愿意同归于尽坐最少14年牢。
这些知识,都是我在那个H论坛中学来的。
不得不说东西方法律的探讨,极大的影响了我。
这个论坛的讨论,说明在这个国家只要乱伦双方同意,且都14岁以上的情况下,只接受自诉。
这意味着其他人来告这对母子乱伦,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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